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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产评估:股权置换资产评估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02

因为股权是非货币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时要进行相关的股权投资评估或者股权转让评估,用资产评估值来估算股权的价值,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问题



四川境内自然人股东准备将其持有的一家a有限公司的股权换取另外一家b公司的股权。在股权置换过程中,个人原股权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以资产评估增值的股权换取b公司的股权,即此自然人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而b公司以本公司的股权支付对价。股权置换实质上就是个人以资产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即股权,对外投资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股权。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内容呢?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因此,对个人取得新股权价值高于原股权价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以资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不论是有货币收入的股权转让和没有现金流入的股权置换,都有可能会让客户产生应税义务,建议客户事先做好安排,及早同具备四川资产评估和四川税务代理双重资质的中天评估、中天税务进行沟通,中天评估和中天税务为客户提供四川股权转让评估和股权转让涉及所得税事项的免费咨询。让四川中天资产评估公司和四川中天税务师事务所介入,通过资产评估和税务筹划达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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