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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股权评估四川税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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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产评估:股权置换中进行资产评估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0-04-02

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者有多方面的经济投资行为,其中用股东自己的股权对外进行投资的行为非常普便,大家应当要意识到因为股权是非货币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时要进行相关的股权投资评估或者股权转让评估,用资产评估值来估算股权的价值,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问题。



四川某地甲有限责任公司由A、B两位股东发起成立,A股东投资800万元,占甲公司80%的股份,经营两年后,所有者权益增加到15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目前,甲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与乙公司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甲公司将A股东50%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不支付现金,以乙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甲公司已聘请四川资产评估机构对A股东所持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资产评估,上述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

A股东将其所持甲公司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后对乙公司投资,换取乙公司股权,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A股东所持股份的评估价值为1600万元,交易合理费用为50万元,则A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50%-800×50%-50)×20%=70(万元)。

可以申请分期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规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A股东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置换,可以看作A股东以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对乙公司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由于取得的对价全部是乙公司的股权,没有现金流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这种情况下,A股东可以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分5年期限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A股东以所持甲公司股权换取乙公司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分期缴纳。



总之,不论是有货币收入的股权转让和没有现金流入的股权置换,都有可能会让客户产生应税义务,建议客户事先做好安排,及早同具备四川资产评估和四川税务代理双重资质的中天评估、中天税务进行沟通,中天评估和中天税务为客户提供四川股权转让评估和股权转让涉及所得税事项的免费咨询。让四川中天资产评估公司和四川中天税务师事务所介入,通过资产评估和税务筹划,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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