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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小摊贩处购买的货物,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1-05-11

 

有时,公司会从路边小摊贩手里买些货物,比如小食堂的蔬菜、水果。

那么,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若是不需要发票,会计该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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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答

如果公司从个人手里买了300元水果,由于在500元以下,因此既可以个人去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来入账并依法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摊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

 

二、特别提醒

1.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但仅限于支付给个人!支付给单位的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3.对固定业户按月适用起征点,自然人按次适用起征点。所以,自然人提供服务、销售货物或者无形资产,每次超过500元就不适用凭收据入账了。

 

三、账务处理

1.公司从个人手里买了300元水果,取得该个人开具的收据。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

 贷:库存现金   300

注意:该项支出支付给个人且没有超过500元,可以税前扣除。

2.公司支付给某个体户300元购买插排,取得该个体户开具的收据。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300

 贷:库存现金 300

注意:该项支出虽然不到500元,但是不得税前扣除。

 

四、相关政策

1.根据6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中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