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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方式千千万,通过改变合同避税你尝试过吗?(一)

发布时间:2021-01-13


合理避税一定要从合同开始,看看这七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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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A公司属于某知名电梯品牌在当地区域的销售代理商,每部电梯平均不含税售价100万元(含安装费10万元,3年维护保养费20万元)。假设去年销售电梯300部。

1.原方法:

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价100万元(不含税),A公司负责安装和3年免费保养。

增值税=100万元*13%*300=3900万元

2.改变合同签订:

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价70万元(不含税),另外收取安装费10万元,3年保养费20万元,合同中分别注明发票按照项目开具、财务核算分别核算收入。

增值税=70万元*13%+10万元*3%+20万元*6%*300=3180万元

3.结果:

节税3900万元-3180万元=720万元

4.特别提醒:

(1)保养维护和修理修配在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上完全不同,一个6%,一个13%

(2)二者的主要区别要看看针对的对象是否属于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案列二

A技术有限公司与B电器销售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含税金额总计11300万元。

1.原方法: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1300万元*0.03%=33900

2.改变合同签订: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笔电器购销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货物不含税金额10000万元,增值税额1300万元。

(2)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印花税=10000万元*0.03%=30000

3.结果:

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方式节省印花税=33900-30000=3900

4.特别提醒: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案列三

A设备销售公司8月份发生的销售业务3类,货款共计3000万元,其中,第一笔1000万元,现金结算;第二笔2000万元,一年后收款。

1.原方法:

如果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合同,则应当当月全部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390万元(3000万×13%)。

2.改变合同签订:

(1)对未收到的2000万元,通过与购买方签订赊销和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1年后的收款日期,就可以延缓一年的纳税时间。

(2)8月份只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13%=130万元,一年后再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13%=260万元。因此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即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3.特别提醒

(1)直接收款方式就是“钱货两清”,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手交货一手交钱”。

交易双方,一方取得货款或者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以下统称拿到货款),同时一方取得交易的货物或者提货凭据(以下统称拿到货物所有权)。

作为卖方,拿到货款的同时货物所有权交付给买方;作为买方,拿到货物所有权的同时支付货款。

(2)赊销方式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因此赊销,卖方先发货,后收取货款,这里的发货,卖方是不保留所有权的,而是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拿到货物后完全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