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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评估:股权质押的基本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14


股权质押的评估要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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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

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二、不同性质的股权,法律对设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同意出质。

2.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形式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同意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