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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指引之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内容(八)
发布时间:2021-08-17
企业进行重组改制的方式不同,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也不同。
现在,分列十种企业重组改制的常用方式,把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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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一)【适用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
3.投资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4.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5.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6.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条件】
对外投资仅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四)【管理服务】
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九、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一)【适用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适用条件】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须全部为股票(权)。
(四)【管理服务】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十、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
(一)【适用主体】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政策内容】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一)法律形式改变”的情形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适用条件】
仅适用于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的情形,即改制前后企业均为100%国家所有。
(四)【管理服务】
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五)【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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