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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详解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保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08

 

很多公司由于主要经营性质的原因,会聘请一些已退休人员,比如园林绿化公司、清洁公司;还有一些人员退休后,也希望可以继续创造价值,再次选择任职。

那么,这些再任职收入是什么性质的呢?又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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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人员领取的退休工资

退休人员退休后,领取的退休工资(也就是养老金)是免征个税的,同时,退休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领取的安家费、退职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也是免征个税的!

【举例】王大爷是一名教育培训者,今年62岁,已经领了2年的退休工资,并且退休后,每年教师节原任职单位都会发放教师节福利,补贴等,该退休工资免征个税,不需要申报纳税,但是福利补贴是需要纳税申报的。

【补充】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公司取得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的,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

1.再任职条件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同时,退休人员再任职后,企业也不需要为其继续缴纳社保。

 

2.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性质

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划分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呢?

同时符合上述四个任职条件即可认定为公司雇佣的员工,或者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比如每天和其他正式员工一样打卡出勤,享受固定或者基本工资,可享受同等的待遇福利,可由用人单位评审决定职务晋升等,所取得的收入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举例】王姨是一名保洁公司员工,退休后,自己接了几个公司的卫生清洁工作,每个公司一个月去打扫一次,时间随意,问:王姨取得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王姨是在另一家保洁公司做,每天朝九晚五,月休八天,每月定时取得劳动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小伙伴们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讨论。

 

3.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退休工资(养老金)是免税的,不需要申报缴纳个税!所以在申报个税时,单独就在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做申报即可。

 

【提醒】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