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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产评估-四川股权转让评估-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2020-03-09
一元转股、股权激励、合伙人计划、内部职工股、股权对赌、干股等词在企业经济行为中较为常见,他们都有涉及“股权转让”,并且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低于市场价格转股”,或曰平价转股,或曰低价转股。 平价转股通常是指按转让方的历史成本价作为交易双方的成交价,因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无价差,也即无所得,故不缴所得税。低价转股则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来转让股权,因减少了所得,也就少缴了所得税。不论平价转股,还是低价转股,这都违反了股权转让应按公允价值转让的原则,其结果都导致少缴税款,如果处理不当,其税务风险也不言自明,触犯了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少列收入”。 平价或低价转股既可能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非关联方之间,还可能是特殊业务形成。采用低价或平价转股,从当事方来说有其内在合理性,如集团内的股权架构调整,它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股权调整;如明股实债,名义为股,实质为债,债权到期后,对股权进行回购而形成的变更;混合性投资,对外投资同时具备股权与债权性质,债权到期意味着股权也就到期;质押式售后回购(返售),它是融资活动中由于担保、信用增级需要而形成的股权转让。当然这个诉求也包括偷、避税为目的。 凡此种种,按税收的一般原则,都应该按照市场价格作为成交价格,无疑平价或低价转股违反了此原则,但税收也有例外原则,如个人所得税中就有“虽然价格偏低但有合理理由”情形,企业所得税亦有特殊并购重组延迟纳税规定。当发生特殊情形时,只要是合理合法处理也可达到不交税、少交税或延迟缴税的目的。
个人股东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股权原则上说也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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