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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知识点二: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11-05

 

上篇讲述了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时,由企业留存备查的常见资产损失证据资料。

现在讲述应该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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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损失扣除原则

1.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扣除表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纳税人申报资产时,不再划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而是按照资产损失类别进行填报。

 

三、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一)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9年度汇算清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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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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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需要明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1)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①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②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企业的涉税风险

从企业角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的账务核算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是由于政策规定理解、把握不到位,使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或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损失没有在税前扣除。

(2)是由于征管要求不清楚而使得申报扣除程序不完整,资料证据不齐全、不合规。

(3)是企业办税人员出于各种私利,违规撤销、扣除资产损失。

(4)是对纳税人的财务资料的管理要求更高了,特别是在会计交接的情况下,对于备查资料的移交显得更重要,一旦散失,就有可能再也无法重新取得确凿的证明资料,后续税务检查有可能判断为违规税前扣除。

3.特别提醒

(1)只有财务会计上已经确认了资产损失,才能申报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可以追补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扣除问题。

(3)只有四种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追溯期: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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