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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转增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10
对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当明确区分两种情况:
1.以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
2.除以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
现在仅针对以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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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税收政策
针对以资本(或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现行有效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二、税收争议问题
根据以上政策整理,资本公积中除资本(股本)溢价以外的部分转增资本或股本,个人股东负有纳税义务,个人股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对应的纳税递延及优惠政策。
但针对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实务和理论界分歧很大,主要有以下争议:
1.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或股本一律不征税
2.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征税;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征税
3.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或股本一律征税
上述争议的根源,从税收政策及其沿革角度,在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如何界定; 从税法原理角度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的资本(股本)溢价应界定为以股息、红利所得再投资,还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
三、税收争议问题分析
(一)股份制企业的界定
1.股份制企业的界定主要是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
2.我国1992年5月15日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第3条界定股份制企业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3.虽然该文件已被废止,但除此以外,再无明确的法律文件界定股份制企业。因此本文倾向于认定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票发行溢价的界定
1.股票发行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超过股票票面金额发行股份的溢价。
2.《公司法》第12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公司法》第127条规定,发票发行价额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
4.国税发[1997] 198号、国税函发[1998] 289号等税收政策所规定的 “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三)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不属于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法规界定的股票发行溢价。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或股东向公司投入的资本超过公司对应注册资本的数额。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不能视为股票发行溢价。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凭证不能叫股票,而是叫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概念是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去规范的。
3.严格适用现行税收政策,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应就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问题分析小结
1.综上所述,根据现行税收政策,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用交税外,其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资本)都应征税。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不属于股票发行溢价,以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所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应当征税。
3.虽然从税法原理和商业实质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股本溢价性质一样,都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且在股东之间形成权益性交易,不应视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出台较早,立法技术落后于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税务机关在征管上依然有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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