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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09-22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大力投入,这些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想要了解得更多,因为这是一种常见的税收优惠,但也是企业所得税中的难点项目。

现在,就汇总几个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热点问题解答,以便不时之需。

 

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匹配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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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行业都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 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解答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有行业限制的。

2.税务规定是反向列举,不在下列名单上的行业都适用。

 

二、对于研发周期长、跨年度的项目,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吗?”

解答:不是。实务中,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

 

三、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可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明确了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范围: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解答

1.针对该问题,我们要从研发活动的概念说起。

2.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研发活动失败了,还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吗?

(一)案例

为了应对新冠病毒,2020年2月,甲医药研发生产有限公司开始从事新冠病毒疫苗研发项目,截止2020年7月已发生研发费用支出2000万元。由于整个医药研发行业对新冠病毒疫苗研发没有相关经验,因此,甲公司预估本次研发疫苗失败的可能性极大。若该疫苗研发项目失败,甲公司还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即便研发活动失败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为了鼓励我们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三)解答:可以。

 

五、租入的研发设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一)案例

为了研发新项目,同时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公司现金流的占用,2020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设备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年租金20万元(不含税金额)。甲公司取得该设备之后,既将设备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那么,本年度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呢?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解答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经统计,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的设备共使用工时2500小时,其中用于研发项目工时1500小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工时1000小时,则可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金额为20x1/2x1500/2500=6万元。

 

六、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一)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软件研发生产企业,是M国A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假设2020年度,甲公司本年度共有两项研发活动,其中X研发项目全部委托给境外母公司研发,共发生研发费用人民币800万元。Y研发项目在我国境内由甲公司全部自主研发完成,共计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900万元。

那么,该公司委托境外A公司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二)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解答

1.计算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金额:800x80%=640万元;第2步、计算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金额:900x2/3=600万元;第3步、比较两者大小,确定扣除金额,由于640万元>600万元。

2.委托境外公司研发的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600万元。

3.特别提醒

(1)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4)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支出可加计扣除吗?

(一)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芯片产品研发生产企业,因研究X项目需要,2020年5月甲公司向该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补助,2020年7月取得当地政府拨付的政府补助400万元。甲公司将取得的该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当月,用该笔资金购置一台400万元的研发设备,次月起,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计提折旧费400万元。

那么,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甲公司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五)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三)解答

1.本案中涉及的设备折旧费用400万元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如果企业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拥有这样的自主权),会不会更划算呢?

(1)方案一、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情形

甲公司将取得的400万元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虽然不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调减收入400万元,因折旧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调增40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

(2)方案二、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情形

如果甲公司放弃将取得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确认收入400万元,对应的折旧费40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此外,折旧费用400万元可作为基数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00x75%=300万元。

(3)总结

通过对比,方案二比方案一可以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所以,对研发支出而言,放弃将取得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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