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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税务疑难之---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以及再次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0-07-17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把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整体转让时,投资人应该怎样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呢?

此后,接手的投资人,把此个人独资企业现次转让时,又应该怎样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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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股东这个概念,与之对应叫法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而不叫股东。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没有股权转让的说法,也就是说人个独资企业不能转让股权。

 

一、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能转让独资企业的股权,但是可以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进行转让。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无论是是否分配,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在将企业的财产和债务全部转让时,企业财报上显示的“未分配利润”属于已经依法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在转让时可以作为计税基础进行扣除。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的是独资企业的财产,其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应单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再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接手的投资人接受了先前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等,还是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不是公司制企业,则接手的投资人再次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如下处理:

 

1.接手的投资人自从接手后,个人独资企业新增了 “未分配利润”,该部分所得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的“经营所得”,应按规定以“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税率5%-35%,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对“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接手的投资人再次转让时,可以把该项投资时支付的转让协议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进行扣除,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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